(二)面試
長沙市公安局、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招錄計劃1:2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的人選。
當出現報考人員因特殊原因放棄面試資格的情況,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但不實行跨職位調劑。
對參加面試的人員未達到面試比例又無遞補對象的,經長沙市公安局、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面試對象可按實際人數確定。對面試時形不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報考人員的面試成績應不低于當場(同一場次、同一個面試考官組、同一套面試題本)面試人員的平均分。
(三)成績合成
筆試成績=(行測成績+申論成績)×50%
綜合總成績=筆試成績×50%+面試成績×50%
筆試、面試、綜合總成績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第三位小數按四舍五入法處理。
綜合總成績相同的,以筆試成績確定排名順序;筆試成績相同的,以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確定排名順序。
五、體檢和體能測評
面試結束后,根據綜合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職位計劃1:1的比例確定進入體檢和體能測評的人選。
體檢參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25號)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報考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時,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可以復檢的項目申請復檢。復檢內容為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復檢只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體能測評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人社部發【2011】48號)要求執行。
凡不參加體檢和體能測評以及不在規定時間按要求完成體檢和體能測評的報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察環節。凡在體檢和體能測評中弄虛作假,或者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的考生,取消其體檢和體能測評資格,并根據違紀事實做出處理。
六、考察
參照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及相關政策和擬錄用職位的要求,采取各種形式,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
七、公示與錄用
在體檢、體能測評和考察環節或錄用審批后因各種原因出現職位(計劃)空缺時,按綜合成績排名依次進行遞補。
體檢、體能測評和考察結束后,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沙市公安局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報名網站上公示。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公示時間為7天。
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的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反映的問題對錄用有影響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當出現報考人員體檢、體能測評或考察不合格或放棄的情況,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八、紀律與監督
相關紀檢監察部門將全程監督招錄工作。對違反公開考試招錄紀律、弄虛作假的報考人員,一經查實,取消其錄用資格。
九、相關待遇
錄用人員的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及日常管理所需經費等由財政全額保障,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十、本次招錄政策由長沙市公安局、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長沙市公安局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